【以案释纪】行受贿案件中掮客行为涉嫌何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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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行受贿案件中掮客行为涉嫌何罪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?时间:2021-05-08?浏览量:14151

【典型案例】

某工程建设企业负责人甲在投标A市B区某建设项目过程中, , ,,,得知社会人员乙与对中标有关键影响的B区住建局局长丙相熟。。。。 。。。为确保顺利中标, , ,,,甲要求乙帮忙向丙引荐, , ,,,并许诺中标后将按工程量的点数给予乙和丙好处。。。。 。。。乙遂撮合甲和丙见面, , ,,,并多次将甲的请求和许诺告知丙。。。。 。。。甲在丙的帮助下顺利中标, , ,,,随即根据事先约定, , ,,,将按工程量三个点共计1500万元分多次交给乙, , ,,,乙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。。。。 。。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本案中, , ,,,对于甲构成单位行贿罪、丙构成受贿罪均不存在异议, , ,,,但对于社会人员乙构成何罪, , ,,,则存在四种不同意见。。。。 。。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乙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。。。。 。。。本案中, , ,,,乙为甲和丙“穿针引线”, , ,,,促使双方见面认识, , ,,,代为联络, , ,,,甚至传递贿赂款, , ,,,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。。。。 。。。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, , ,,,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。。。。 。。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共犯。。。。 。。。本案中, , ,,,乙接受甲的委托与丙接触, , ,,,传递贿赂意思, , ,,,后又帮助甲向丙贿送现金, , ,,,既与甲形成共同行贿的犯意, , ,,,又实行了具体行贿的帮助行为。。。。 。。。因甲构成单位行贿罪, , ,,,乙理应以该罪共犯处理。。。。 。。。

第三种意见认为:乙应当认定为行贿罪。。。。 。。。乙在甲的请托下形成了行贿的犯意, , ,,,并在接受甲1500万元贿款之后, , ,,,自行决定将其中500万元贿送给丙。。。。 。。。乙在行贿的时机和数额上已经具有自主决定权, , ,,,主要行贿行为均由其个人独立完成, , ,,,应当认定为行贿罪。。。。 。。。需要强调的是, , ,,,乙构成行贿罪并不影响对甲认定为单位行贿罪。。。。 。。。

第四种意见认为:乙应当认定为丙的受贿罪共犯。。。。 。。。乙虽受甲委托向丙传递行贿意思, , ,,,但在贿赂意思的达成、贿赂金额的确定以及赃款的分配方面均积极参与甚至直接决定, , ,,,其与受贿方的关系更为密切, , ,,,故应当认定为受贿罪。。。。 。。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。。。。 。。。在行受贿案件审查调查中, , ,,,间接行贿特别是代理行贿、腐败掮客问题逐渐突出。。。。 。。。一些行贿人通过“腐败中介”或所谓的“专业人士”实施行贿, , ,,,打通关节。。。。 。。。对行受贿掮客的精准打击, , ,,,不仅有助于深入推进“受贿行贿一起查”落地见效, , ,,,也关系到对行受贿案件准确量纪量法的纪法效果能否实现。。。。 。。。对乙的行为认定应当客观分析其在行受贿起意、实施、谋利等各个阶段的具体行为, , ,,,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准确认定。。。。 。。。

一、乙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界限

所谓介绍贿赂, , ,,,即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、撮合, , ,,,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。。。。 。。。实践中, , ,,,因介绍贿赂行为与帮助行贿以及帮助受贿较为接近, , ,,,故一般理解为帮助受贿方而没有分赃、帮助行贿方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, , ,,,成立介绍贿赂罪。。。。 。。。本案中乙不仅在甲与丙之间实施了撮合、沟通且为甲转交贿赂款, , ,,,而且通过上述行为实际获得了1000万元的巨额不当利益, , ,,,不论是具体的实行行为还是获利的实际后果, , ,,,都超出了刑法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认定范畴。。。。 。。。

二、乙的行为与丙的受贿行为更为密切

在判断贿赂中间人构成行贿共犯还是受贿共犯时, , ,,,往往会考量其与哪一方的关系更为密切或者站在哪一方的立场。。。。 。。。本案中, , ,,,虽然乙是受行贿方甲的委托向受贿人丙转达贿赂意思, , ,,,但随着其行为的进一步深入, , ,,,乙逐步成为丙的代理人, , ,,,与丙成为受贿行为的共同实施者。。。。 。。。

首先, , ,,,从受贿犯意的促成上看, , ,,,乙从前期伙同甲向丙传递贿赂信息, , ,,,到后期多次单独与丙会面, , ,,,言说将工程交给甲能获得巨额利益, , ,,,正是在乙的劝说下, , ,,,丙逐步形成并坚定了受贿犯意。。。。 。。。

其次, , ,,,从贿款数额的达成上看, , ,,,乙与甲单独就事成之后的贿赂数额进行了商量, , ,,,即工程总量的三个点, , ,,,乙在贿款数额达成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。。。。 。。。

最后, , ,,,从受贿赃款的分配上看, , ,,,乙收到贿款后, , ,,,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, , ,,,并告知丙还有1000万元的贿款, , ,,,但丙因数额太大产生恐惧而暂不收取, , ,,,乙则将剩余贿款据为己有直至案发。。。。 。。。故乙在赃款分配上具有较大主动权。。。。 。。。

三、将乙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共犯有助于厘清本案涉案款物的性质

若将乙的行为定性为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(包括单位行贿罪), , ,,,则乙于案中所获1000万元仅能认定为其个人的违法所得, , ,,,虽不影响对该笔赃款的最终处理, , ,,,但会引发两个问题。。。。 。。。一是形成了介绍贿赂或行贿所得远高于受贿所得的“倒挂”情形, , ,,,从法理和情理上均难以自圆其说 ;;;; ;;;二是为行贿方规避处罚提供了便利。。。。 。。。事实上, , ,,,“腐败中介”之所以不断出现, , ,,,究其根源在于行贿方意图通过中间人规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, , ,,,建立所谓的“防火墙”。。。。 。。。实践中, , ,,,行贿方在案发后往往将行贿款说成是咨询服务费, , ,,,中间人是业务服务提供方, , ,,,至于中间人如何操作, , ,,,其并不知情, , ,,,从而掩盖其行贿的真实意图。。。。 。。。所以, , ,,,将乙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共犯, , ,,,则明确了1500万元全部为贿款的性质, , ,,,在对乙、丙进行量刑考量、赃款处理等方面, , ,,,则更为清晰明了。。。。 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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